美国立法规定堕胎前必须医生评估胎儿

美国佛罗里达州州长里克·斯科特,在2014 6月签署通过了HB1047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胎儿被认为能够在子宫外生存,那么堕胎将不被允许。法案将于今年71日起生效。

该法案要求妇女在寻求堕胎之前要先咨询医生,已确定胎儿是否能存活。之前的法律规定只禁止怀孕24周以上的孕妇堕胎,因为如果在这时堕胎会让孕妇有生命危险。

批评人士认为,该法案进一步限制了妇女寻求堕胎的权力。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普拉巴卡兰博士在一份声明中称,该法案是历史的倒退。它没有考虑到孕妇健康异常时的情况,这会给她们的健康带来风险。

民主党人南·里奇称,斯科特不顾佛罗里达州妇女代表们的反对,签署了这一法案。这进一步限制了妇女生育选择上的权力。

该法案规定在佛罗里达州,必须在两名医生确定,只有终止妊娠才能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或是防止她遭受大量的物理损伤时,或是在情况紧急且只能找到一名医生做如上判断时,妊娠晚期(即怀孕28~40周)堕胎才会被允许。


此外,医生若违反该法律将会面临刑事指控或行政处罚。

斯科特办公室的一名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称:“斯科特州长反对堕胎,他很高兴能签署这一法案以保护那些幼小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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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摘自《医学界妇产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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