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知情选择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当时美国的几位著名医生建议消除医学神秘感,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医学信息,使病人能了解自身的情况。他们认为知情的病人会更加遵循医生的嘱咐。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国际开发署首次提出,计划生育项目应重视避孕节育的自愿性。

70年代初,知情选择第一次出现在计划生育文章中,其目的在于增加计划生育的可接受性。在1984年,由世界健康联盟促进自愿绝育机构(AVSC)举办的国际研讨会首先提出在绝育手术时应实行自愿选择。其后,这一原则逐渐拓展到其他避孕节育方法中。1994年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两个知情选择:①生育知情选择:夫妇和个人能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③避孕知情选择:男子和妇女有权获得有关的信息,并获得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方法。包括中国在内的179个与会国一致赞同,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是人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世界大多数计划生育项目都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知情选择是指人们对其生殖保健方面作出决定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过程是建立在服务完全可及、服务对象完全理解其所需要的必要信息的基础上的。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可以自由地、知情地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服务以及选择什么样的服务。

知情选择可以由对象独自进行,没有卫生保健提供者的直接参与。但是,卫生保健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也确确实实对许多健康相关的决定产生显著的影响。服务对象可以依赖卫生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作出决定。通常,服务对象直到进入服务机构后才作出自己的最终选择。在这种服务机构中,选择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服务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技术人员接受的培训、职业敏感性和专业知识水平,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种类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等。

这些服务能够、也应该进一步支持个人作出避孕选择。例如,向服务对象提供需要但缺乏的信息,帮助服务对象权衡所有的信息并作出选择,提供落实选择的途径等。但事实上服务提供者通常不能实现这些目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选择并未获得应有的支持,甚至是直接违背了知情选择的原则。

来就诊的服务对象在健康状况、个人处境、保健意识、对可供选择避孕方法的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所处的“选择”阶段也可能不同。有的服务对象已具备—定的避孕知识,在就诊前就已作出采用何种避孕方法的决定。而还有一些服务对象处在选择过程的起始阶段,需要给予指导。尽管存在这样的差别,对任何服务对象而言,基于服务机构的知情选择过程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充分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2.在选择前要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3.确保服务对象获得所需的信息,并能充分理解这些信息;

4.确保服务对象有选择其他避孕方法和治疗的可能性;

5.服务对象有提问的机会,如果要求服务对象作出应答,应给予他()考虑的时间;

6.任何时候服务对象都有权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

总之,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应该是个人在自愿的、知情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决定。首先是决定是否接受避孕节育措施;其次是决定从提供的各种避孕方法中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方法:第三,不愿意接受服务者,可以决定是否遵循医生的转诊建议,或者决定是否愿意作进一步考虑。因此,“知情选择”过程和决定实际上是基本人权的体现。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将“知情选择”误解为“知情同意”,这势必影响了知情选择过程的真正落实。“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但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生殖保健需求,后者是为了保证服务对象理解这种选择的危险、好处、副作用以及医疗过程,并且是自愿作出这种选择的。知情同意通常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并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是在服务对象决定采用何种避孕措施后进行的,是知情选择过程的—个组成部分。单独的知情同意是不能构成知情选择的。与知情选择相比,知情同意更多的是反映法律的观点。知情同意在保护服务对象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可使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人免受不必要的控诉。在计划生育领域中知情同意常用于绝育术中.因为它是一个永久性避孕方法。

具体到我们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对知情选择的通俗解释为:

所谓“知情选择”,就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途径,使育龄群众了解常用避孕节育措施的原理、适应证、禁忌证、正确使用方法、常见副反应及其防治办法,并在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精心指导下,选择满意的、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体现了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

 

 

稿件来源:百度

(郑鹂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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